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立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莘庄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沈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华,男。
被告:上海佳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雄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华,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佳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莘庄分公司、被告上海佳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3元,减半收取计1,358.1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达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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