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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与上海鑫加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金花延,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动力区亚麻街XXX号XXX栋XXX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加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佳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与被告上海鑫加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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