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人:金花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荣华,男,朝鲜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氏杂货店与被告姜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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