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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钦钦地板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钦钦地板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钦留霞,女,1971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共庆村委西边周家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钦钦地板经营部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钦钦地板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货款185,466元、人工费120,000元、违约金4,324.6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被起诉人因天马爱丁堡小镇室内精装项目施工需要,与起诉人签订《建筑材料供货协议书》,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应复合地板及配套材料,并约定违约金。但被起诉人至今仍拖欠起诉人货款及人工费,故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建筑材料供货协议书》约定,被起诉人因天马爱丁堡小镇室内精装项目施工需要向起诉人采购强化复合地板,双方协商不成可向道路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述合同系买卖合同,且采购后用于室内精装项目,并不存在道路施工所在地,故上述协议书中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因起诉人住所地位于闵行区,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崇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钦钦地板经营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陈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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