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龙柏香榭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堵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龙柏香榭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予原告列账报销,支付人民币304,992.70元(以下币种相同);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04,992.70元的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龙柏香榭苑业主委员会系所在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沈汝康,副主任陶兰萍、刘纪民,而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1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证,业主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闵行区香榭苑业主委员会(第四届),主任魏绍芸,副主任夏虹、赵伟军。两届业主委员会应为前后延续关系,而非同时独立存在,在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已无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出本案诉讼,本次起诉显然并非相关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龙柏香榭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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