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合并审理。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就案涉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均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诉讼、反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撤回诉讼;准许反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蔡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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