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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与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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