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菊伟蔬菜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张菊伟,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三合乡大吴皇路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身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久,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美,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寿光市艾森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二村十字路口南100米路东。
第三人:蜀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泖南路XXX号。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菊伟蔬菜经营部与被告上海云身果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光市艾森果蔬有限公司、第三人蜀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菊伟蔬菜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菊伟蔬菜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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