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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与蔡银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银鹰,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蔡银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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