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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倪建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男。
  第三人:上海晶汇宾馆,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层。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晶汇宾馆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爱珍

书记员: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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