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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倪建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民乐佳苑一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胡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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