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伟邦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大盈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张宏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大盈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伟邦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大盈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玉龙化工有限公司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林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