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张宏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大盈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伟邦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大盈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玉龙化工有限公司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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