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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正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正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正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唐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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