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张宏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顺真空成套设备总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真空泵厂修配分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海顺真空成套设备总厂、上海真空泵厂修配分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纠纷已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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