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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与上海永久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陆冬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久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上海永久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本案所涉房屋土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蔡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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