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荷英,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和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在提交上诉状后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且未按一审法院出具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朱丹丹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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