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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与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荷英,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完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啸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重固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眺观公司)、被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以下称国网青浦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固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眺观公司厂区内仍存有违法建筑的事实是确定的,上诉人在查明该事实并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发函告知国网青浦公司要求中止供电。上诉人认为是符合《上海市供电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的,上诉人的处理是合法的。2018年7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要求国网青浦公司非法定情形不得中止供电,并且需谨慎审查政府命令或告知函,但并未明确约定只有当眺观公司有新的违法行为才能再次中止供电。上诉人认为眺观公司厂区内的违法行为未消除前,中止供电的措施并不违反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眺观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网青浦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眺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国网青浦公司立即恢复对眺观公司的供电。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对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的供电。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所表述的上诉意见及所陈述的理由,并无相应证据可以佐证,本院难以采纳。且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对其双方之间的供电合同履行已无争议,并对一审法院判决均表示服从,本院不认为上诉人对二被上诉人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实难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潘 喆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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