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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