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总经理。
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盈港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丹,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金雪荣,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丹、金雪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汪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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