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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与杜龙娣、王江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镇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龙娣,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江叶,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与杜龙娣、王江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施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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