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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内外联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内外联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孙孝荣,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翼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励生,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内外联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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