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孙正宇,主任。
负责人:李忠良,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玲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百群,男。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建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包括天目中路XXX号XXX层物业1及天目中路XXX号XXX层物业2、3、4共计四个区域;2、判令被告依法移交物业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有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水箱清洗记录,水箱检测报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业主清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的物业公司,双方约定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为两年,如合同期满时,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则合同期限自然延长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并于2017年12月8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即原告,2018年10月,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生效。根据前期合同约定,被告与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的合同已于2018年11月15日终止,被告应该退出其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依法移交物业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但原告与新物业公司前往被告处办理交接手续时,被告拒绝履行交接及搬离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涉及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在提起上述诉讼时应遵循召开业主大会等法定程序。现原告未经上述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静安区北苑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梓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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