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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欣宏嘉园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欣宏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楼。
  负责人:计大鹏,业委会主任。柳瑞娟,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欣宏嘉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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