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连佩章,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80,800元,包括:闸机设备损失49,500元、物业费24,300元、律师费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原告出资49,500元购置车辆通道闸机设备一套,安装于本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弄XXX号冠浦花园居民小区。2018年2月13日,被告酒后驾车并撞坏上述设备,触犯了刑法,被判处刑罚。然被告一直未就其造成的上述财产损失作赔偿,并导致物业公司需增加安保人力,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备案,该业主委员会备案负责人系连佩章、孙慧,职务分别为主任、副主任。
审理中,原告提供其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一份,载明: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举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业主户数190户,总建筑面积20400平方米,表决票送达190张,占业主人数100%,建筑物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大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表决事项:特别授权业主委员会向道闸系统破损事宜肇事方起诉。同意票:35票。不同意票:35票。弃权票:1票。会议有效,但会议表决的结果根据本小区议事规则,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投票业主中多数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活动应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权益应系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居民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原告职责系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从事民事活动应经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大会授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未提供其得到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大会授权的证明。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提供关于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但无法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经得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大会多数表决同意,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50元(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已预交),退还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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