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盛菊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亲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辰。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诉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出租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将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物品腾空、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240,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8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系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撤离了小区。撤离后,原告及新任物业发现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将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士林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士林华苑小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555弄。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就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租赁使用事宜存在争议,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及本案具体争议之不动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黄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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