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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宗梅芳、严金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梅芳,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严金妹,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梅芳、严金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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