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生,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2元,减半收取计1,386元,由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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