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庄立新。
委托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盛金保返还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69,826元。起诉人称,其系负责实施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具体征收工作,盛金保系本市大境路XXX弄XXX号被征收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双方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起诉人核查发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有误,故多支付了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69,826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签订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金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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