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人:杭州格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
申请人杭州格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10月31日,本院对该申请予以预审。案件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格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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