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布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双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布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海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布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1元,由原告上海布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永明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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