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布雷维尼减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MARCUSDAVIDK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好。
原告上海布雷维尼减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布雷维尼减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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