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点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蓉,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邓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5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帅丰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帅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上海华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寅公司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属于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故帅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岳 菁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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