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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点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蓉,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邓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帅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5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帅丰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帅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上海华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寅公司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属于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故帅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岳  菁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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