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胡某,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胡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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