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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凯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胡某,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胡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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