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黎小恩,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9,7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9,7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高 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