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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峰松,总经理。
  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顿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璈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帕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力到庭参加诉讼,璈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帕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璈展公司立即交付剩余货物,或退还等值货款11.85万元;2.判令璈展公司支付违约金138.40万元(订单总金额的双倍)。审理中,帕顿公司明确诉请1为:判令璈展公司立即交付PM-XXXXXXXXXX《买卖合同》项下1.2*0.65M蓝色桌子100套(740元/套)、1.0*0.65M蓝色桌子50套(660元/套),并退还剩余货款1.15万元;若无法交付,则退还全部货款11.85万元。同时变更诉请2为:判令璈展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事实与理由:帕顿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29日向璈展公司下单,合同编号为PM-XXXXXXXXXX、PM-XXXXXXXX,并经璈展公司确认回签。合同签订后,期间因璈展公司所生产上述PM-XXXXXXXXXX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帕顿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同璈展公司沟通反馈,最终双方于2018年10月22日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取消第二份订单PM-XXXXXXXX,后续又再次协商,璈展公司同意减少第一份订单的数量(合同金额由原金额86万元减少至69.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现第一份合同项下货款73.65万元已全部结清。经帕顿公司多次催促,璈展公司尚有近11.85万元的货物未发送给帕顿公司。遂起诉。
  璈展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辩称,不同意帕顿公司的全部诉请。双方确实有两个订单,但璈展公司要求带款提货,第一份订单后面的货物,帕顿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付款,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在璈展公司催促其提取第二份订单项下货物的时候,帕顿公司各种推脱不再提货,并且自行发了一份订单取消通知给璈展公司,当时璈展公司明确不同意取消订单,因为帕顿公司购买的是定制产品,并要求帕顿公司支付前面的货款。从那以后,帕顿公司未再回复。之后,璈展公司主动要求帕顿公司提货,但对方仍然不同意提取。迄今为止相关货物还在仓库,并且两份订单总货物价值超过100多万元,每月产生仓储费3万多元。璈展公司认为,是帕顿公司违约在先。对PM-XXXXXXXXXX《买卖合同》项下尚有11.85万元货物未提走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2日,帕顿公司员工陆某(lulu@palmerchild.com)向璈展公司跟单邱某某(XXXXXXXXXX@qq.co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你好,附件是我司新下合同,整合了订单号PM-XXXXXXXXXX订单中1.2米书桌,增加了1.0米书桌订单,故订单号PM-XXXXXXXXXX作废,望知悉。同日,邱某某回复:已回签,请查收。附件为璈展公司盖章的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约定:帕顿公司向璈展公司采购:一、PMS-112(蓝色)儿童桌500套;规格:18mm实木拼接板、三聚氰胺材质、柏树色贴面(白色浅布纹)吊抽、双层书架、键盘抽:蓝色;尺寸:1.2*0.65M;单价:700元。二、PMS-112(粉色)儿童桌300套,规格:18mm实木拼接板、三聚氰胺材质、柏树色贴面(白色浅布纹)吊抽、双层书架、键盘抽:粉色;尺寸:1.2*0.65M;单价:700元。三、PMS-110(蓝色)儿童桌300套;规格:18mm实木拼接板、三聚氰胺材质、柏树色贴面(白色浅布纹)、双层书架、键盘抽:蓝色;尺寸:1.0*0.65M;单价:600元。四、PMS-110(粉色)儿童桌200套,规格:18mm实木拼接板、三聚氰胺材质、柏树色贴面(白色浅布纹)、双层书架、键盘抽:粉色;尺寸:1.0*0.65M,单价:600元。合同总价款860,000元;交货日期:2018年10月5日;验货方式:帕顿QC;……请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交货日期,逾期交货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质量要求:产品式样、颜色、质量应与经买方确认的样品一致,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出货后三周内一次结清全部货款,卖方在出货后一周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和买方出具的检验合格的《验货报告》,如有预付款,请见预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如卖方延期出货或产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卖方在明知可预见的生产能力下生产不出满足买方具体要求的产品,应退还相关预付定金,且买方保留追究其订单总金额双倍赔偿金的权利;预付款条款备注:订单确认回签三天内支付30%订单金额货款,大货生产结束后,验货合格,安排剩余70%货款的支付;等等。
  2018年9月29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你好,附件是我司新下合同,订单号为:PM-XXXXXXXX,交期11月3日,请查收。同日,陆某回复邱某某,附件为璈展公司盖章的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一份,除交货期限为2018年11月3日外,其余约定均同前份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同日,帕顿公司向璈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峰松账户分次转入预付款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58,000元;合计258,000元。
  2018年10月5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你好,第一批到货150台,我司抽验两台,质量问题如下,品质出现诸多严重问题,请务必给出处理方案和解决办法:1.两台板面倾斜板装液压杆后,拉起放下后,倾斜板固定预埋件爆出,板子直接废;2.根据实际板子测试,工厂板材质地松脆,根本不牢靠;3.书架后长双板,中间侧板后面没有固定螺丝,不稳定,设计不合理;4.桌腿中间塑料件没有固定住,上下滑动;5.书架上三合一预埋件不牢固,打转;6.桌腿管壁连接处塑料件安装参差不齐;7.右桌腿与L板固定只有一个眼孔,安装后台面下的铁架和桌腿偏移,否则松动;8.个别螺丝少存在缺少;具体可参照附件照片,其他质量问题视频均已微信传给你,请务必转发工厂!
  2018年10月15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我司仓库反馈本次到仓数量与贵司提供数量不符,蓝色1.2M实际到仓102套,粉色1.2M实际到仓48套,请落实。
  2018年10月18日,帕顿公司向璈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73,500元。同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附件是本次发货150台的付款水单,请查收。
  2018年10月20日,邱某某向陆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以上是涨价通知,麻烦您查收,并帮忙回签一下,谢谢。同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微信:在吗,刚张博士说后面订单有变动,你明天上班吗。邱某某说:明天不上班,怎么变动。陆某说:后面1,300个订单取消了,订单预付款补充这个订单尾款。邱某某回复:哦哦,我知道。陆某说:后面出货的700套补费用给你们。
  2018年10月22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涨价通知》中订单PM-XXXXXXXX订单中的预付款金额为258,000,附件为当时转账给何总的水单,请查收。同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司订单的认真负责的态度,附件是我司盖章回签的协议和作废合同的附件,请查收。附件1为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右上手写“作废合同,该订单预付款258,000作为订单号PM-XXXXXXXXXX的尾款”;附件2为帕顿公司盖章的璈展公司《涨价通知》,内容:……根据市场行情,由于近期因各种成本和原材料不断上涨,我司决定从2018年10月20日起1米桌(型号PMS-110蓝色/粉色)由原来的600元/套上涨至660元/套;1.2米桌(型号PMS-112蓝色/粉色)由原来的700元/套上涨至740元/套,此次涨价从订单PM-XXXXXXXXXX所剩未出完货(1米桌500套/1.2米桌200套)开始执行,即订单编号PM-XXXXXXXX预付款258,000元整转至订单PM-XXXXXXXXXX中冲抵货款,如有不便敬请谅解,顺祝商祺。
  2018年10月31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附件是订单更新后的《涨价通知》和《货款说明》,请确认无误后盖章回签。附件《货款说明》内容:感谢贵公司对我司订单认真负责的态度,因后续取消订单以及原订单交货数量的变更,为此产生的货款变化如下:已支付项:订单号PM-XXXXXXXXXX,预付款25.80万元;订单号PM-XXXXXXXX,预付款25.80万元;已交货1.2M,450套尾款22.05万元;以上共计金额73.65万元。修改后订单数量如下:600套,1.2M,单价700元/套,共计金额42万元;100套,1.2M,单价740元/套,共计金额7.40万元;300套,1.0M,单价660元/套,共计金额19.80万元;订单金额共计69.20万元;综上,交货结束后贵司需归还我司货款共计4.45万元。
  2018年11月5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微信:我们老板说1.2m100套,你看下金额,能全抵掉4.45万就行。邱某某回复:那老板说的是对的,前面还有1.2米的桌子有100张没出,加上后面的补上的就差不多了。
  2018年11月20日,陆某对邱某某说:下午好,你们后面的货交期出来了吗。邱某某说:老板说是今天送,还没来呢,送来了就做了,也就这几天可以出。陆某说:你们这交期延的啊,还有我们老板跟你们老板商量了,打样的就不用打样了。
  2018年11月21日,邱某某对陆某说:陆小姐,今天统计了按照订单所下料回货的剩余物料,其中已减去准备出货的150张1.2桌和50张1米桌,上次从我司出的259张,实际应出300张,当时因为车的原因没装上,剩余的在我们这边,这个剩余额的数我们也算在里面了,你们核对一下。《物料清单》载明:总计预付款是516,000元;余烨已交货450张尾款是450*700*0.7=220,500元;合计收帕顿货款736,500元。余烨已交货1.2米600张桌子总价值600*700=420,000元,广州已交货1米300张桌子总价值300*660=198,000元(实际只出259张/余在我司仓库)。广州预计交货1.2米150张桌子总价值150*740=111,000元,广州预计交货1米50张桌子总价值50*660=33,000元;合计出货总货款762,000元,应付我司货款762,000元-736,500元=25,500元。
  2018年11月22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手写的对账明细,内容:已付73.65w;已交600套1.2m:700*600=420,000元,300套1.0m:660*300=198,000元;还差:73.65-42-19.8=11.85w;再交100套1.2m:740*100=7.4w,50套1.0m:660*50=3.3w(合计10.7w);11.85-10.7=1.15w。邱某某说:但是1.2米我接的通知是150张,我这边也是按照150来开料的,那个又没转钱,从我们这边出的没转钱,本来前面就欠你们预付款,你们不会的。陆某向邱某某发送微信聊天截图,并说:你看下,你们为什么备料要备150套1.2M的,我不清楚。邱某某说:但是我接到我们老板的通知的做150个1.2米的。陆某说:最开始我们老板告诉我就是1.2M的增加100套,1米增加50套,你看聊天记录,我回复你了。邱某某说:多订的你们的管料和配件咋办。陆某说:你们多订的,为什么要我们承担。邱某某说:因为订单突然取消啊,我已经把明细列出来给你们,你们要转单给漳州那边做吗,我有听何总说。陆某说:肯定是不能给你们家做了,交期都过去2个月了,还没交出来,交的货全是返工的。邱某某说:我们1米桌交过去的货你们看了吗,我知道不给我们做,我就问下,没别的意思。陆某说:就差在100台还是150台的事情上了,对吧。邱某某说:是的,还有物料,多订的。陆某说:第一点,1.2M的我们后面确认的数量是100台,所以我们只拿走后面的100台数量;第二点,你们这些辅料把所有跟你们供应商确认的采购清单或者邮件提供给我们,我们花时间一一跟你们对。邱某某说:好的,我找出来发给你。陆某说:这个对不清,一张桌子都不发,对吧。邱某某说:是的。
  2018年11月23日,邱某某对陆某说:陆小姐,那些多订购的物料,你看了没有,现在占用很大位置,你们对下数,没问题安排下款,那些物料发回去给你们,你们可以自己清点,最主要的钢管、泡沫,占用面积最大。陆某说:这个肯定不行,你们货还没有交,先发一堆辅料给我们干嘛,我昨天不是说了吗,你们要对的话,把资料发给我们,我们花时间跟你们对,而且交期延后了这么久,怎么计算呢。邱某某说:能跟何总沟通吗,这些做不了主。陆某说:我们昨天跟仓库对的,你们蓝色交的都不够,粉色的多交,跟我们的下单数量完全不符合,运营不要粉色的,你们想下怎么弄。邱某某说:你们跟何总沟通一下吧,多的物料所占位置大概是400方,老板的意思是说从下周一开始算仓储费,一方30元。陆某说:跟你花时间对啊,资料到现在不给,怎么对,要多少给多少钱吗。
  后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遂涉诉。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电子邮件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案其他证据或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无关,或欠缺证据相印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帕顿公司与璈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前后两份《买卖合同》均系由陆某与邱某某各自代表帕顿公司及璈展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同时,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一直是由该二人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协商交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均未持异议,璈展公司亦自认邱某某是其公司跟单人员,故本院有理由相信,陆某、邱某某是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授权代理人。2018年10月20日,邱某某向陆某发送《涨价通知》,提到订单编号PM-XXXXXXXX预付款258,000元整转至订单PM-XXXXXXXXXX中冲抵货款。同日,陆某向邱某某发送微信:……后面1,300个订单取消了,订单预付款补充这个订单尾款;邱某某回复:哦哦,我知道。其后,陆某向邱某某发送PM-XXXXXXXX《买卖合同》,右上手写“作废合同,该订单预付款258,000作为订单号PM-XXXXXXXXXX的尾款”,邱某某收到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再后,在二人通过微信交流过程中,邱某某提出要求帕顿公司承担多采购物料的费用及仓储费用,并未提到要求继续履行第二份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且在陆某说出“肯定是不能给你们家做了,交期都过去2个月了,还没交出来,交的货全是返工的”后,邱某某表示“我知道不给我们做,我就问下,没别的意思”。以上双方授权代理人之间的文字交流均可以说明,双方于协议签订后,因故终止了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璈展公司对此是认可的,且对于合同终止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基于此,璈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继续履行第二份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前一份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对于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而对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多采购物料的费用,璈展公司既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或提出反诉诉请,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物料真实存放于璈展公司仓库。本院认为,璈展公司如果认为在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终止后存在经济损失,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本院基于现有主张及证据难以在本案中对此作出处理。
  关于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数量,本院认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价格调整后1.2米蓝色桌子的追加下单数量是150套还是100套。2018年10月31日,双方协商终止编号PM-XXXXXXXX《买卖合同》后,陆某向邱某某发送《货款说明》,内容:……修改后订单数量如下:600套,1.2M,单价700元/套,共计金额42万元;100套,1.2M,单价740元/套,共计金额7.40万元;300套,1.0M,单价660元/套,共计金额19.80万元……。其中已明确提到“100套,1.2M,单价740元/套”。之后,陆某向邱某某发送微信:我们老板说1.2m100套,你看下金额,能全抵掉4.45万就行。邱某某回复:那老板说的是对的,前面还有1.2米的桌子有100张没出,加上后面的不上的就差不多了。双方再次对1.2米的桌子数量进行了确认。璈展公司虽主张下单数量为150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帕顿公司此后主动变更了下单数量,故实际订单数量应以帕顿公司最初确认的数量为准。在此基础上,璈展公司已交付货物金额为:420,000元+198,000元=618,000元;尚未交付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应为:1.2*0.65米蓝色桌子100套(740元/套计74,000元)、1.0*0.65米蓝色桌子50套(660元/套计33,000元);以上合计725,000元。帕顿公司已支付货款736,500元,多付11,500元,除应向帕顿公司交付剩余货物外,多付的部分货款璈展公司应予以退还。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延期出货或产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卖方在明知可预见的生产能力下生产不出满足买方具体要求的产品,应退还相关预付定金,且买方保留追究其订单总金额双倍赔偿金的权利”。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璈展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确存在严重逾期交货及扣留帕顿公司货物不予发货等违约行为,应当就此向帕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帕顿公司购买该批儿童桌系用作二次销售,且恰逢销售旺季,若逾期交货或未能足额交货,对帕顿公司的销售及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璈展公司对此应有合理预判,综合考虑下,本院对帕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审理中,璈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编号PM-XXXXXXXXXX《买卖合同》项下PMS-112(蓝色)桌子100套、PMS-110(蓝色)桌子50套;
  二、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500元;
  三、若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则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对应货款,退还货款的计算标准为:PMS-112(蓝色)桌子按照740元/套计算,PMS-110(蓝色)桌子按照660元/套计算;
  四、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8.75元,由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李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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