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峰松。
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璈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帕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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