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帝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无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齐奎,总经理。
原告上海帝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无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无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帝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9年7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94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545元(已缴纳),由被告上海无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7月22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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