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帝赋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邱巧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其龙,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帝赋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帝赋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赋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5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50.5元,由原告上海帝赋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