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帝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储召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启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李凡。
原告上海帝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启智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帝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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