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梦君,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榕,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晶,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华,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榕,董事长。
原告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榕、王晶、第三人上海裕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文锦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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