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帮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渊,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浩,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帮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浩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帮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帮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帮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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