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帮特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明,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帮特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提供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帮特里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13元,减半收取计28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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