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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轻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轻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林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槱,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皮知明,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第三人:厉东皓,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轻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明、王槱、第三人皮知明、厉东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因公告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金科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上海常一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梁  莺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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