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常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凤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常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上海常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常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73.5元,保全费人民币4,093元,合计人民币9,566.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常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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