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邹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玲。
原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平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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