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平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惠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夏敏,执行董事。
被告:宋夏敏,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省予,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平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惠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宋夏敏、叶省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叶树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平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宏惠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90,035元;2.被告宋夏敏、叶省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庭审时,原告上海平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夏敏、叶省予的诉讼请求,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被告上海宏惠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90,03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夏敏、叶省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夏敏、叶省予的起诉。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吴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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