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平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梅进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定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平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茗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缴纳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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