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幸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世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东人才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骐。
申请人上海幸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东人才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81.6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幸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40,976元作为担保。2020年1月1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东人才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8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42元,由申请人上海幸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英
书记员: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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