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幸运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慧娜,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幸运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星公司)与被告盛慧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运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被告盛慧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幸运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幸运星公司不支付盛慧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53.43元;2.要求判令幸运星公司不支付盛慧娜2017年度年终奖11,000元。
事实和理由:盛慧娜于2016年1月4日进入幸运星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6月1日至6月5日期间,盛慧娜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幸运星公司于6月6日与盛慧娜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双方从未约定过年终奖,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奖金由公司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公司绩效等灵活给予,是由公司自主决定,并非必须给予,故不同意支付盛慧娜2017年度年终奖。
盛慧娜辩称,不同意幸运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幸运星公司在2018年6月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前,就已经收到了盛慧娜提交的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的病情证明单,且对此并无异议,故幸运星公司明知盛慧娜在2018年6月1日至6月5日期间存在因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情形,但仍以上述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另,幸运星公司曾于2017年6月5日向盛慧娜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11,000元,年终奖是员工的固有福利,盛慧娜圆满完成了2017年的工作,幸运星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且金额应与2016年度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盛慧娜于2016年1月4日入职幸运星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幸运星公司每月中旬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盛慧娜上月自然月工资。盛慧娜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3日止。
双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显示:“……三)福利及待遇:乙方的工资为含税工资,公司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1)固定劳动报酬……合计全额劳动报酬4050元/月。2)薪酬评议。公司将根据对雇员本人表现的评估结果,每年对雇员的薪酬进行一次评议。3)绩效奖金:3.1绩效奖金计算基数人民币450元……十)解除合同:……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1.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内有关纪律处理条例规定之条款……十三)附则……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本合同各方的行为规范……乙方承认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甲方告知而完全知晓并理解了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乙方承诺接受并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操作(作业)规范、保密规定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今后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通过甲方公司邮箱或局域网发布、公示栏张贴、班组学习等渠道进行公示,即作为已告知乙方。乙方知晓上述获取有关信息的渠道……”
《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显示:“……第三章:人事体系……二、人事制度……(七)考勤制度……5、旷工:下列情况均属于旷工行为:5.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5.6、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薪资福利……一、劳动报酬……3、员工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其中出勤、表现、绩效奖各占一定的比例)、福利以及加班费、保密津贴等构成……3.3、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公司的效益等灵活给予,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不再享有公司任何名誉发放的奖金提成……二、员工假期及福利……(三)病假……3、急诊病假需在当天上午十点前电话告之直接上司,到岗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请假手续;病假超过3天的,应在3天内将病假证明等送达单位……第十章:合同终止与解除……四、立即解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经通知后立即予以解聘:……2、当年旷工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
2018年5月14日,盛慧娜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就诊,医院向盛慧娜开具病情证明单,显示建议休假3天,时间从2018年5月14日起至5月16日止。
2018年5月17日,盛慧娜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就诊,医院向盛慧娜开具病假证明单,显示建议休息14天,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2018年6月1日,盛慧娜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就诊,医院向盛慧娜开具病假证明单,显示建议休息14天,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5日,盛慧娜将病假单邮寄给幸运星公司,相应的顺丰速运快递单显示:收件时间为2018年6月5日、签收时间为2018年6月6日9时29分。
2018年6月6日,盛慧娜与罗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相关内容显示:罗某某于当天上午9:41表示:“你现在是什么情况?就这样不来了,是吗?什么时候方便,过来办下手续吧!或是让她们谁帮你把东西快递回去也行。看这边还有很多不少你的东西。”盛慧娜于当天下午4:35表示:“啥手续?”之后,罗某某表示:“你的病假销假日期是5月31号。从6月1号到今天6月6号,我没有收到你任何需要请假的告知,这样的方式让我有理由认为你是不打算再过来公司了。”盛慧娜表示:“我看你们再进馆,我就想着晚点寄给你病假单,最近也被自己的ct报告弄的有点乱”罗某某表示:“但直到今天你也没再告诉我你需要请假”盛慧娜表示:“我病假单都寄过来啦……”
2018年6月6日20:56,幸运星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向盛慧娜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很抱歉地通知你,你与上海幸运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刻解除。鉴于你的病假于5/31日已经销假。从6/1日直到6/5日,公司人事部及公司负责人从未收到任何你需要继续请假的支言片语。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现通知你即刻解除劳动合同。烦请于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取走个人物品,过期公司将不再保留或是处理与你个人相关的任何物品和事物。”
2018年6月7日14:30,盛慧娜以邮件方式回复罗某某,相关内容显示:“我现在再病假期,你不能开除我的呀……”
2018年6月21日,幸运星公司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显示幸运星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解除与盛慧娜的劳动合同。
盛慧娜的工资明细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其每月“收入部分”合计均为5,800元。另盛慧娜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XXXX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6月5日交易金额11,000.00元,摘要/附言:奖金和年奖金和年终奖”;“2018年2月7日交易金额2,145.44元,摘要/附言:提成”。
2018年6月11日,盛慧娜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于2018年6月14日撤回调解,并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幸运星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五个月工资33,166.80元;2、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1,000元。2018年8月1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588号仲裁裁决:一、幸运星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盛慧娜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953.43元;二、幸运星公司应在上述期间内支付盛慧娜2017年度年终奖11,000元;三、对盛慧娜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幸运星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仲裁庭审时,双方确认一致,2017年6月5日幸运星公司转给盛慧娜的11,000元系盛慧娜2016年度年终奖。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罗某某与盛慧娜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盛慧娜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工资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门急诊票据、就医记录、病情证明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病假证明单、门急诊票据、就医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盛慧娜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XXXX账户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6月7日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盛慧娜主张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没有见到过《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公司也没有特别说明,仅表示在公司平台上可以自行阅读。
关于赔偿金,幸运星公司确认,如需支付赔偿金,盛慧娜在幸运星公司的工作年限按2.5个月的标准支付,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标准即4,050元计算。盛慧娜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当按照解除前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认可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
幸运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8年6月8日14:41幸运星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向盛慧娜发送的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邮件内容显示:“你的申诉已收到。鉴于你6/1-6/5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手册规定,按公司劳动手册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5/14-5/17以及5/17-5/31日的病假单,考虑到你的特殊情况,公司已经认可,无需追究你是否是有违反公司劳动手册的规定。但烦请你提供详细的就诊挂号单据,医药费单据及就诊病历证明。综上所述,关于你的申诉,经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后决定:根据你自身情况以及公司现有情况,即刻起公司给你转岗至行政部,负责行政工作,月薪3000元人民币。6/1-6/5日做旷工处理,扣除相应工资。”证明幸运星公司收到盛慧娜的申诉后,考虑给她转岗,并写明其负责行政工作,月薪3,000元,6月1日至6月5日做旷工处理扣除相应工资。幸运星公司未能当庭演示该邮件原件。
2、2018年6月8日盛慧娜与罗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相关内容显示,盛慧娜于2018年6月8日下午2:21表示:“我周一回来公司拿我的东西”罗某某之后回复:“好的。刚刚还发了封邮件给你,刘某让你转岗。这样的话,也没必要了。建议你自己写封辞职信,这样我可以按你主动离职,工资给你结算到6月底。你自己考虑一下后回复我吧!谢谢!”盛慧娜后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11:04向罗某某表示:“我人不舒服不能来拿东西了要不寄给我?……”证明在幸运星公司向盛慧娜发送了转岗的电子邮件后,盛慧娜表示周一回公司拿东西,这就是辞职的意思表示。幸运星公司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因盛慧娜辞职于2018年6月8日解除。
盛慧娜表示未收到过上述证据1关于转岗的电子邮件;对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很早之前就和公司说过要请假看病,2018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病假单是在2018年6月5日寄给公司的,当时并未收到过2018年6月8日转岗的邮件,所以2018年6月11日与罗某某的对话是针对在收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的解除邮件后,向幸运星公司表示因身体不适故不能来拿东西,自己从来没有表达过辞职的意愿。
关于上述证据1转岗的电子邮件,幸运星公司无法演示原件,在盛慧娜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因盛慧娜对真实性无异议,且反映了双方当时沟通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幸运星公司的第一项诉请,即不支付盛慧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953.43元。庭审举证阶段,幸运星公司主张与盛慧娜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2018年6月8日因盛慧娜辞职而解除,对此盛慧娜予以否认,认为幸运星公司是在2018年6月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盛慧娜劳动关系被解除,而根据2018年6月8日盛慧娜与罗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幸运星公司提出建议盛慧娜写辞职信,公司可以按其主动离职,要求盛慧娜考虑后回复,但盛慧娜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答复,亦没有提交辞职信,故幸运星公司关于盛慧娜辞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罗某某于2018年6月6日发送给盛慧娜的电子邮件,明确写明因盛慧娜无故旷工三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幸运星公司在仲裁阶段、提起本案诉讼时均诉称双方劳动关系是因盛慧娜严重违纪于2018年6月6日解除。幸运星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亦写明于2018年6月6日与盛慧娜解除合同。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由幸运星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单方解除。
现幸运星公司以盛慧娜违反《员工手册》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盛慧娜提供的病假单显示,盛慧娜在2018年5月14日至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均处于病假期间,且除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的病假未及时履行手续外,其余均已向公司告假。而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的病假单,根据盛慧娜提供的门急诊票据、就医记录可以认定,其确实于2018年6月1日因病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就诊,并持续进行治疗。现有证据证明,盛慧娜于2018年6月5日将病假单邮寄给幸运星公司,幸运星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上午9:29签收,且盛慧娜于签收当日下午在微信中也告之罗某某病假单已寄出,但幸运星公司仍于当日晚20:56以旷工为由发出解除通知。由此可见,盛慧娜已在合理期间内提交了病假单。由于盛慧娜于2016年1月4日入职幸运星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盛慧娜上述病假期均在其法定医疗期内,故幸运星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现盛慧娜要求幸运星公司支付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盛慧娜在幸运星公司的入职时间,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2.5个月的标准支付、同时根据盛慧娜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情况,及奖金、提成等计月平均工资。现盛慧娜主张应按解除前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金额,且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无异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幸运星公司应支付盛慧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53.43元。
关于幸运星公司的第二项诉请,即要求不支付盛慧娜2017年度年终奖11,000元。盛慧娜主张因幸运星公司曾于2017年6月5日向其发放过2016年度年终奖,故2017年度也应当取得同等金额的年终奖。根据幸运星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公司的效益等灵活给予。盛慧娜虽主张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未见过《员工手册》,但确认《员工手册》系提供于公司平台,可自行阅读,而双方《劳动合同》亦有相应明确的约定。由此可见,盛慧娜对于如何获取《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应是明知的。现幸运星公司主张奖金的发放要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公司效益等灵活给予,由公司自主决定,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于法无悖,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2017年度年终奖有过具体约定,故盛慧娜主张要求幸运星公司按照2016年度发放年终奖的金额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的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盛慧娜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幸运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盛慧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953.43元;
二、上海幸运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盛慧娜2017年度年终奖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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