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璟,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艺,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3)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